岳希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范小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明确要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在此之前,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我国实现整体共同富裕确立了未来发展方向;2021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浙江省先行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共同富裕既要解决如何“富裕”的问题,又要解决如何“共同”的问题。既要依托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整体收入和财富达到富裕水平,又要以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同时,合理的收入分配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实现富裕的过程中要注意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不能仅仅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提出推动共同富裕总的思路,其中提到,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纲要》和《意见》也提出,要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完善再分配机制,缩小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由此可见,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纲要》和《意见》均要求,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下简称“提低”),调节高收入者收入(以下简称“调高”),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以下简称“扩中”),以建立橄榄型分配结构。 如上所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而根据收入观察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是对共同富裕整体目标的形象性表述。为了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便于施策,需要对这个整体目标进行分解。因此,国家确立了多元的收入分配政策目标,即“提低”“调高”和“扩中”。由此可见,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建立橄榄型分配结构,需要针对位于收入分布结构上的不同群体,施以不同的增收和收入调节政策。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虽有一定联系,但显然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政策不能满足所有的目标需求。对某一目标有效的手段,对其他目标可能影响甚微,为此,不同的政策目标需要不同的政策手段。实际上,橄榄型分配结构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鲜明特征,又是整体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必然结果。 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是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过大的居民收入差距既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也不利于共同富裕整体目标的实现。而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无论是从初次分配的市场收入,还是从再分配后的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居民收入整体差距较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至2016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显示,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从2003年的0.479波动上升至2008年的0.491最高值,而后波动下降为2016年的0.465相对低值。由此看出,虽然自2008年以来居民收入分配呈现出持续改善的趋势,但仍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水平。有学者的测算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仍处于高位徘徊阶段,并呈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打破这一局面的关键在于完善再分配机制,用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实现整体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因此,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和实现共同富裕,首先要清楚如何从总体上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而后再探索各个分解目标的具体实现路径。下文分别展开论述。
二、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
根据以往研究和国际经验可知,缩小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是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的收入转移,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三次分配的作用 初次分配是指根据效率原则,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所进行的分配。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税制中性是保证效率的重要条件,而税制非中性会扭曲市场资源配置,导致效率损失,有碍于高质量发展,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这就要求提升整体税制的中性程度,同时要发挥好间接税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提升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进一步改善初次分配状况。 再分配是指根据公平原则,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所进行的重新分配。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和以个人所得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直接税体系是再分配的主要政策工具。应逐步扩展直接税范围,如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提升整体税制的累进性,增强税收的再分配效应。 第三次分配是指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第三次分配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针对社会慈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次分配具有激励作用,要发挥所得税和财产税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功能。 总体而言,以效率为原则的初次分配必然会产生收入分配差距,而以公平为原则的再分配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虽然第三次分配也能够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但更多是补充性作用。 (二)再分配是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的最有效手段 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很多,但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是再分配。当前,学术界对再分配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中起主导作用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即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关键作用。利用国际可比数据,蔡萌和岳希明(2016)通过对中国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再分配政策效应的比较研究发现,仅就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并没有太大差距,但从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介入以后的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来看,我国明显偏高。这说明,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主要不是由市场因素造成的,而是由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力度不足造成的。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再分配制度。当前,社会保障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两大主要工具。以往研究和国际经验均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效应远大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再分配效应。 (三)社会保障政策在再分配政策中最重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十分迅速,取得了重要成就,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制度建设日臻完善。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2009年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缓解了农村居民养老以往主要依赖自身和家庭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正向着法定人群全覆盖的目标加快推进,将为绝大多数居民提供养老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在城市先行先试以来,现已逐步扩展到全国所有城乡地区,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群提供补贴。此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各种社会救济和农业生产补贴等社会保障项目和政府收入转移项目纷纷实施,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体社会保障项目共同构成社会安全保障网。根据历年社会保障支出数据可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规模越来越大,但当前增速较慢,且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仍然偏低,即使在考虑了人均GDP等因素后依然如此。但即使这样,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依然居于主导地位。 表1显示了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效应情况。可以看出,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介入以前全国居民收入(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78,收入再分配政策介入以后的总收入基尼系数和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均有所下降,分别为0.4337和0.4308。其中,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分别为0.0340和0.0020,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占总效应的91.91%,而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仅占总效应的5.52%,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显著大于个人所得税的效应。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偏低也可能是因为样本中高收入样本不足导致的。这与以往研究所得结论一致,在政府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中,政府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对低收入人口的收入转移,其收入分配效应远远超过政府对居民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效应。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效应中,收入转移和个人所得税占比一般分别为80%和20%,即再分配政策的重心在社会保障。在这一点上,我国与发达国家没有显著差异。也就是说,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对低收入人口的收入转移具有更加显著的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值得说明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再分配效应偏低最主要的原因是,以个人所得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直接税体系收入规模较小,且平均税率较低。
(四)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在我国,作为收入再分配主要政策工具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偏低。这一点不仅与发达国家相比成立,和发展水平与我国大致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如此。第二,社会保障支出在总体规模偏低的情况下,其投向过于集中在少数人群,即以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形式集中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广大农村人口所领取的政府转移性收入微乎其微。社会保障支出的低规模和过于集中的事实,严重妨碍当前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效应的发挥。岳希明等(2021)研究显示,即使维持目前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不变,通过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如压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金水平的同时,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水平,亦可使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下降到0.4以下。
从全国范围来看,低收入人口虽然表现为收入低、创收能力弱,但导致低收入的原因有所不同。对于不同类型的低收入人群,需要采取不同的政策。例如,当前的低收入人口中,有一部分为老弱病残幼群体,他们没有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就业政策增加其收入,唯有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才能使其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反,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应以税收优惠措施增加企业的职业培训和雇佣费用,抑或由政府提供公益岗位等措施实现这部分人群的就业,才是最有效的手段。依靠政府转移支付来增加这部分人群的收入,不仅会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会助长“等靠要”的观念。 由此可见,考察当前低收入人口的结构,尤其是其中具有劳动能力和不具有劳动能力人口的构成十分重要。为此,我们需要对当前低收入人口的构成进行考察,具体观察低收入人群中无劳动能力人口的占比。在考虑低收入人口的创收能力时,需要剔除从政府接受的转移性收入,仅仅观察其凭借自身创收能力得到的收入。同时,为了充分说明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对居民收入分布的影响,尤其是对低收入人群收入的影响,下文将通过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介入前后,按不包括政府转移性收入的市场收入和包含政府转移性收入的可支配收入进行十等分组后的各人群组分布情况进行说明。 表2显示了再分配政策介入前,按市场收入十等分组后各组相关人群的基本情况。从年龄分布来看,全国、城市和农村低收入组人群中,60岁以上老人的占比均较高;全国和农村低收入组人群中,6岁以下儿童的占比较高;而城市低收入组人群中,6岁以下儿童占比较低。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集中的60岁以上老人占比分别为22.89%、21.30%和24.27%,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集中的6岁以下儿童占比分别为10.38%、2.42%和20.00%。从健康状况分布看,无论是全国还是城市和农村,低收入组人群中不健康和有残疾或慢性病的比重均较高。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的不健康人口的比重分别为23.39%、16.42%和27.24%,均高于总体水平。相应地,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的有残疾或慢性病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9.22%、13.98%和23.93%。由此可见,低收入组中有较高比例人口属于老弱病残幼人群,这部分人群自身基本没有创收能力,仅能依靠社会保障维持生计。
表3显示了再分配政策介入后,按可支配收入十等分组后各组相关人群的基本情况。从年龄分布来看,全国和农村低收入组人群中60岁以上老人和6岁以下儿童的占比较高,而城市恰恰相反,高收入组人群中60岁以上老人和6岁以下儿童的占比反而较高,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的60岁以上老人占比分别为12.58%、2.04%和21.81%,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的6岁以下儿童占比分别为14.10%、2.34%和28.32%。从健康状况分布看,全国和农村的低收入组人群中不健康和有残疾或慢性病的人口占比均较高,而城市则相反,高收入组人群中不健康和有残疾或慢性病的人口占比较高,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的不健康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9.75%、4.37%和28.24%,相应地,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的有残疾或慢性病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4.08%、2.29%和24.67%。由此可见,在考虑政府收入转移后,城市老弱病残幼人群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而农村这一群体的收入水平却仍然较低,致使其中的绝大部分仍处于最低收入组。
通过比较表2和表3的年龄分布可知,之所以会出现城市低收入组60岁以上老人比重的逆转,是因为城市中大部分60岁以上老人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金,而这两种养老金水平均较高,实际上要高于一般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在按照可支配收入为排序变量的情况下,城市60岁以上老人因养老金收入较高而处于较高收入组,其在低收入组的占比自然就会较低。而按照不包含政府收入转移的市场收入为排序变量的情况下,城市60岁以上老人因退休而无工资收入,收入较低自然就会进入低收入组。政府再分配政策介入后相比再分配政策介入前,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60岁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减少了10.31个百分点、19.26个百分点和2.46个百分点,表明当前的再分配政策对城市老年居民的收入具有更强的影响,而对农村老年居民收入的影响较微弱,这也反映出不同群体养老金收入的不平等现象。城市6岁以下儿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组,是因为城市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普遍高于农村,使得在进行家庭收入人均化以后,城市低龄儿童因较高的家庭人均收入而进入到较高收入组。 通过比较表2和表3的健康状况分布可知,城市各人群组的健康状况在政府再分配政策介入前后出现较大的变化,这是因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往往较差,老年人的分布实际上预示着健康状况的分布。由上述分析可知,按照不同收入进行排序时,城市60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布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致使城市各人群组的健康状况随之变化。老年人常常可能因健康和年龄问题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因此需要来自政府的帮扶。同时,低龄儿童更是没有获得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能力,尤其是生长在低收入家庭的低龄儿童情况可能会更差,需要政府的收入转移来维持和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按照哪种收入方式进行排序,农村60岁以上老人和6岁以下儿童均更多地集中在低收入组,说明当前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对农村居民倾斜不够,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低收入人群具有明显的特征差异,尤其是城乡低收入人群具有明显的收入差异,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的政策不能“一刀切”,应首先精准识别出不同低收入者的属性特征,而后差别化施策,方能既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又能妥善解决不同群体的问题。对于不具有劳动能力而自身无创收能力的老弱病残幼等人群,应主要靠社会保障来支持,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与个人参与到针对这一人群的社会救助上来,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而对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群,需要考虑他们的就业。具体而言,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以及为雇佣这一类人的企业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可能是最有效的措施。 此外,要特别关注农村老年人多集中在低收入组这一现象,格外重视农村老年人的收入提升。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差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重点要进一步提升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同时,要积极推进对农村低收入儿童的社会保障水平,构建更加友善的低龄儿童社会成长环境。 合理调节高(过高)收入是共同富裕的要求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是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最有效的手段。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收入再分配的两个主要手段之一,虽然与社会保障支出相比,其效应相对较小,但是它具有特殊的功能。皮凯蒂指出,对最高收入者和最大财富拥有者课以更高的税率,这一事实本身就会显著地影响收入分配结构。最高边际税率下降幅度最大的国家,其最高收入者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增加最多,而最高边际税率下降幅度较小的国家,其最高收入者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增加要温和许多。表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政策是限制高收入人口收入份额的最有效手段,这一点可以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证明。 以美国和英国为例,在1932年至1980年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最高达到过94%,平均为81%,但在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实施大规模减税政策,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由70%降至28%,其后最高边际税率维持在较低水平。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较高,一度高达98%,但自1979年开始,撒切尔政府实行减税政策,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40%,其后一直保持在40%左右。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的超级职业经理人阶层崛起,超级职业经理人获得越来越高的超高薪酬收入,较低的边际税率难以对超高薪酬发挥有效的调节,这与美国和英国收入最高1%人群收入占整体居民收入份额的比重增加密切相关。尽管美国和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均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尤其是大幅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政策,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人口收入的调节能力下降,但英国的最高边际税率明显高于美国,这与英国的高收入群体收入份额相较于美国更小不无关系。当前,美国和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7%和45%。 此外,为了限制高收入者因资本和财富所产生的巨大收入,很多国家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对资本性收入课以高税率,来调节过高的资本性收入,同时,有针对性地征收累进的财产税,如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较强,国家间为竞争资本而展开的税收竞争加剧,许多国家对资本收入施行免税或优惠税率政策,导致高收入者因资本收入增加而进一步增加其收入份额。 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可以用于激励企业或个人捐赠,为完善第三次分配作贡献。从国际经验可知,发达国家的慈善组织数量和捐赠规模相对较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达国家或者具有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具有征税力度较大的房地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税,且大部分国家对慈善和捐赠采取完善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或免税政策,促进了企业和高收入者将部分收入直接以慈善形式回馈社会,对于培育国民的社会责任感具有明显的好处,有效发挥了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此外,从理论上看,如果考虑到税收征收成本问题,高收入者通过慈善和捐赠等方式将收入直接转移给低收入者相对更有效率。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保持在45%,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较高,对于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份额具有明显的作用。从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的角度来看,许多人主张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在我国财产税体系尚未健全的背景下,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会进一步扩大高收入人口收入份额,这一点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中即很明确。 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于,对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监管,一些高收入人口并不采取应税收入的方式取得收入,以及非货币性福利难以课税等。高收入群体税源流失成为影响个人所得税筹资水平和平均有效税率的重要原因。针对高收入人群具有的较强避税意愿和较多避税资源这一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和做法,建立专门机制和工作团队,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净值人群的监管,防范税收流失。根据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更有利于发挥其税收收入筹集功能与再分配效应。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对劳动收入实行综合课征,而对资本收入实行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受到一定限制。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课征范围,提升对资本收入课税的累进性。还需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较低也是阻碍其再分配效应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平均税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断变小。建议避免继续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进一步缩小征收范围、降低平均税率的做法,可通过优化税率级距和适度扩大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提升平均税率。 当前,我国对居民个人或家庭征收的财产税规模较小,至今还未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需通过建立和完善财产税体系,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发挥财产税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的作用。合理衔接所得税与财产税的税率结构,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消费税,提高和扩展面向高收入者的高端消费品和奢侈品的税率与征收范围,降低和缩小面向全体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品的税率和征收范围。也就是要提升消费税的累进性,进一步发挥其对高收入人口收入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消费税负担。 中等收入群体是指一个社会中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且生活较为富裕的群体。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较高的消费水平和教育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整体规模仍然较小。根据国家统计局划分标准,按2018年物价水平衡量,典型三口之家年收入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家庭即为中等收入家庭,以此推算,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在4亿人左右,在全体居民中占比约28%。当然,根据不同的中等收入划分标准所测算出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有所差异,但无论以何种标准测算,我国与发达国家中等收入群体占比50%~70%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实际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分布与居民收入差距的分布一样,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近75%的中等收入者是城镇户口居民,仅约25%的中等收入者是农村居民和农业转移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者分布在东部地区,仅约40%的中等收入者分布在中西部地区;金融、教育、信息科技、能源电力等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以及垄断性行业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比重显著高于农林牧渔业和传统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应主要依赖高质量发展所提供的高质量就业。使目前中低收入者得到稳定工作以及持续稳定增长的工资收入,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最有效的措施。在当前我国低收入者占据绝大比重的实际国情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仅要优先保证当前规模不缩小,而且要助推更多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行列。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中大部分是刚刚迈过中等收入下限的工薪劳动者,其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较大的经济波动,其就业就会受到影响,就将面临滑落出中等收入者行列的处境。但令人欣慰的是,未来5年至10年低收入人口中有15%的人将很有可能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因为这部分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水平已经达到了中等收入水平下限的80%。试想,只要保证我国经济维持当前的中高速增长,为中低收入者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使他们获得稳定且持续增长的工资收入,理论上就可以既能防止处于中等收入下限附近的中等收入者掉入低收入群体,又能使处在靠近中等收入下限的低收入者顺利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 在保持适当经济增速和稳定的就业条件下,提升劳动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保持工资收入增长随经济增长速度一致,也能够使低收入人群中46%的人在未来15年至20年具备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潜力。如果成功使这部分低收入者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那么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倍增计划将得以顺利实现,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将基本形成,这也意味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将更有保障。由此看出,在高质量发展的条件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具备广阔空间。 从中等收入群体的学历结构来看,学历越高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越大,尤其是获得本科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更有可能成为中等收入者。教育对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产生的源泉主要在于个人能力的差异,而个人能力的差异主要源于人力资本投资的差异,人力资本投资的重点在于教育。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人力资本投资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我国高校年均入学规模在800万人以上。但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大专及以上人口占比仅为15.47%,远低于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 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比重偏低不仅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而且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稳定扩大。因为较低的受教育水平决定了较低的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人力资本水平不能满足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对劳动者高度专业化、高度技能化和较高创新能力的从业要求,使低人力资本劳动者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获得稳定的高薪工作。可以想象的是,大量的低人力资本劳动者仅能从事低薪且不稳定的工作,致使他们难以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即使成为了中等收入者也具有很强的脆弱性。 高质量发展与现代化的财税体制密不可分。要进一步提升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优化整体税制结构,提升税制中性以及累进性,更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间接税对资源调节和要素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要进一步优化间接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要提高劳动力的配置效率,提升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优化初次分配结构。要合理衔接各类社会保险项目,降低企业名义费率,以提振中小民营企业的劳动力需求,带动更多中低收入者就业。 从长期来看,注重普惠性教育人力资本投资以及实现教育服务均等化十分重要,要进一步提升整体国民的人力资本水平,使广大劳动者均能从事相对更加稳定且高薪的工作,以形成高质量发展与高人力资本水平的良性循环,进而有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因此,要进一步优化教育领域的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教育投资绩效,发展更为全面的普惠性教育人力资本投资。利用税收优惠等手段激励企业加强对职工的知识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人力资本水平,合理引导劳动者在地区间和行业间流动。
共同富裕的目标是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理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关系,是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的理论基础。橄榄型分配结构的实现离不开整体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可归结为“提低”“扩中”和“调高”,具体如何做到需要不同的政策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重点抓住再分配是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的最有效手段这一锚点,积极发挥再分配政策的两大主要工具(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节作用,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保障是低收入群体尤其是无劳动能力特殊低收入群体的主要依靠这一现实,同时也要注意到低收入群体中的大部分人还是有劳动能力的,对其应以就业支持为主,防止对其进行盲目的收入转移使其形成“等靠要”的观念。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提升低收入者获得感和满足感的保障。 其次,要认识到合理调节高收入的关键在于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维持当前的最高边际税率是必要的,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促使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缴尽缴,实现既保证财政收入安全又进一步发挥其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同时,还要加快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的建立和完善,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作用。 最后,要明确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需要就业和教育并举的重要性。保持高质量发展是中低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依托条件,而教育是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获得相对稳定且高薪职业的关键支撑,要加大力度提升高等教育的普及度和教育服务的均等化,矢志不渝地提升整体国民人力资本水平,形成高质量发展和高人力资本水平的良性循环,进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总而言之,高质量发展与收入分配差距缩小要相互促进,不能厚此薄彼,要在实现富裕的过程中不断优化收入分配结构,通过收入分配结构的不断优化更好地促进富裕,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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